临住管〔2008〕1号
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,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县级事业单位,中央、省驻临沂单位,各高等院校:
为加大对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,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中的作用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同意,决定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三、执行时间
提高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