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临政土告字〔2008〕53 号
二○○八年六月十二日,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4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的规定,以鲁政土字〔2008〕10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.7910公顷。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《征收土地方案》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:
临沂市兰山区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。
二、被征地村(组)及面积:
1、金雀山街道小埠东社区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.2558公顷。
2、兰山街道韦家屯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.8792公顷。
3、兰山街道葛家王平庄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.8701公顷。
4、南坊街道大里庄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.2949公顷。
5、南坊街道大杏花河南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.5088公顷,水利设施用地0.1282公顷。
6、白沙埠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.8540公顷。
三、土地补偿安置标准:
1、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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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类 名 称 |
面积(公顷) |
土地补偿费标准 |
安置补助费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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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|
15.6628 |
15倍 |
15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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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设施用地 |
0.1282 |
15倍 |
15倍 |
2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:
参照鲁价费发〔2006〕269号、临政发〔2006〕25号、临政发〔2006〕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:
货币安置、社会保险安置。
五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,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,联系电话:8051828。
凡抢建、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。
六、土地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,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。
特此公告
二○○八年七 月十九日